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汾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曝光6起交通违法典型案例
文章来源:《文明山西》周刊     时间:2024-10-31      阅读数:683
《文明山西》周刊

  汾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集中曝光6起道路交通违法典型案例,提醒广大驾驶人一定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安全文明出行。

  此次曝光的6起交通违法案例是:

  案例一:10月02日22时48分许,汾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市区二中队民警在辖区执勤时,发现一辆晋J9***7白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驾驶员梁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现场对梁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酒精含量为155mg/100ml。随后民警带梁某到汾阳市人民医院抽血进行酒精检测。10月03日,经平遥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梁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44.1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公安网查询,梁某在2023年05月09日曾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汾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处过一次,且驾驶证已被吊销,属于驾驶证被吊销期间仍驾驶机动车且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例二:10月03日上午11时许,原某某驾驶私改二轮炸街摩托车在文湖景区附近路段时,被汾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骑警一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因原某某驾驶私改二轮炸街摩托车。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将涉案机动车进行暂扣。

  案例三:10月05日12时05分许,汾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杏花一中队民警于武寨线路段查获胡某某驾驶的晋M5***8轻型普通货车,货车箱内违法载1人。因其实施了驾驶载货汽车违反规定载客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0条第1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5条第2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第2款、《山西省实施办法》第85条第4款之规定,对胡某某做出行政罚款1000元、记3分的处罚。

  案例四:10月06日10时许,汾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杏花二中队民警在国道307线(黄山线)643公里查获王某某驾驶的晋A5***6轻型普通货车,货车箱内违法载2人。因其实施了驾驶载货汽车违反规定载客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0条第1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5条第2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第2款、《山西省实施办法》第85条第4款之规定,对王某某做出罚款1000元、记3分的处罚。

  案例五:10月06日16时许,汾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市区三中队民警在辖区执勤时,发现一辆无牌黑色大运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宋某某无法出示驾驶证,且有酒驾嫌疑,现场对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酒精含量为60mg/100ml。经证实,宋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2023年02月16日、04月29日分别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汾阳交警查处,属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且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案例六:10月23日15时57分许,汾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市区一中队民警巡逻至赵家庄村口附近时,发现一辆无牌农用三轮汽车行为可疑,民警通过警报喊话示意其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查,该车驾驶员李某某无法出示机动车驾驶证,且有酒驾嫌疑,民警随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61mg/100ml。经证实,李某某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以及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违法行为。

(崔保明)

责任编辑:刘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