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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沁水县:真情错付东流水 恋人竟是偷金人
文章来源:《文明山西》周刊     时间:2024-08-20      阅读数:683
《文明山西》周刊

  家中首饰不翼而飞,原来竟是男友在捣鬼。日前,经沁水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小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我家被盗了。”2023年7月,小美报案称家中丢失了价值约一万元的物品,“我发现一个黄金手镯和一个金戒指不见了。”经过侦查,公安机关发现其同居男友小李有重大嫌疑,于是传唤小李接受调查。小李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原来,2023年5月,小美在聚会中结识了小李后,二人兴趣相投,很快确定了情侣关系。一次,小李的朋友约其外出旅游,因手头拮据,小李就想起了小美曾经佩戴过的首饰,于是趁小美外出之际,将小美家中一件黄金手镯和一个黄金戒指偷窃卖掉,非法获利7000余元,并很快挥霍一空。

  案发后,小李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7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在法庭上,小李后悔万分。“如果再给我一次机会,当初一定不会选择这种错误的方式,既断送了一段感情,还被判处了刑罚。”

  检察官提醒:恋爱交友需谨慎,贵重物品要保管好,以免引狼入室,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双方同居过程中,未经他人同意,擅自盗用他人财产,也会构成盗窃罪。

  法条链接: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张新星)

责任编辑:文明山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