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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有“温度”的检察意见书
文章来源:《文明山西》周刊     时间:2024-04-15      阅读数:683 次
《文明山西》周刊

  近日,沁水县人民检察院在对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积极探索跨区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运用“不起诉+检察意见”,实现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双向衔接,且在确保“罚当其错”“罚当其责”的情况下,主动延伸办案触角,温情执法,案件取得良好的效果。该案系沁水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跨区域行刑反向衔接案。

出借银行卡犯罪?犯罪!

  2023年7月 11日,在山西某职业技术学院上学的王某某经人介绍,将其名下1张邮政储蓄银行卡的账户出租给为信息网络犯罪进行支付结算的团伙使用,支付结算资金28万余元,其中电信网络诈骗资金80000元。王某某非法获利14500元。

  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异地作案?检察意见书来了

  鉴于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经公开听证,2024年1月25日,沁水县检察院依法对王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刑事案件结案后,刑事部门将王某某违法线索移送行政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检察官全面审查该案后,认为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相关规定,王某某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行为仍有必要移交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但王某某实施犯罪的行为地在河南省郑州市,王某某的户籍地在晋城市城区,沁水县公安局没有管辖权,需要由异地的行政机关予以处罚。

  为此,沁水县检察院积极探索跨区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在晋城市人民检察院的大力支持下,征求晋城市城区检察院意见后,检察官多次与晋城市城区公安分局就如何切实做好跨区域行刑反向衔接执法协助展开交流,共同就该案的基本案情、证据材料、行政责任、法律适用等情况进行了探讨,在尊重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前提下,确保检察意见的针对性与可操作性。2024年1月30日,沁水县检察院依法向晋城市城区公安分局制发检察意见书,请该局依法对王某某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执法有力度,也要有温度

  行刑反向衔接不是制发一纸检察意见即可,更要跟踪督促行政机关,确保对被不起诉人的行政处罚尽快落实到位。在向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后,检察官了解到该处罚决定由晋城市城区某派出所作出时,专程前往该派出所就王某某的家庭情况对办案民警予以说明,原来在王某某十岁的时候,母亲去世,父亲入狱,王某某跟随其外婆生活,没过几年其外婆也去世,王某某随后一直在福利院生活,常年的亲情缺失、教育缺失,导致其法律意识淡泊,建议其在作出行政处罚时予以考虑。

  2024年2月27日,该派出所根据沁水县检察院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查明王某某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事实,并依法对王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处罚只是手段,教育才是目的。检察官及公安民警及时对王某某进行了训诫教育,王某某也深刻反省了自己的行为。

  “每个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原因都各不相同,因此,我们要思考案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以如我在诉的检察情怀办好关系民生的每一个小案。不但要依法审查,惩治犯罪,更要‘治病救人’,努力让社会少一个犯罪分子,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承办检察官张凯表示。

  (周博)

责任编辑:文明山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