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 山西省文明办
主办 科学导报社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不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诚信社会的重要途径,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西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7章49条,贯彻了中央对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是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地方性法规,为高质量推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
高质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当前,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基础框架基本形成,但是制约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发展的问题不断显现,加快社会信用立法,将信用建设纳入法治轨道,有利于解决问题,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优化营商环境。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渊介绍,我国目前尚没有出台社会信用方面的专门法律,社会信用建设、管理的很多工作缺乏上位法依据。就我省而言,各个行业和市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够平衡,信用信息孤岛问题未能完全解决,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主体的认定存在一定困难,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还不健全,社会信用服务市场经济的功能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制定条例,有利于解决这些重点难点问题,同时将我省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固化,高质量推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条例》规范了信用承诺机制,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责,明确政府要支持信用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并对社会信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社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条例》对社会信用信息的内涵、分类、归集、共享、查询等内容进行了规范,同时,明确了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及其限定范围,规定了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查询、应用公共信用信息的6种情形。
李渊介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行业领域广、职能部门多,明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领导机制,厘清相关部门职责边界,提高综合行政效能,是《条例》首要解决的问题。
其中第五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信用工作的领导,将社会信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社会信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同时,结合我省信用工作实际,在第六条和第八条分别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具体职责。
信用服务机构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力量。为支持信用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信用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等应当将诚信教育和信用知识纳入教学、培训的内容。同时,鼓励信用产品和服务的应用,并对信用服务机构业务开展和自身建设进行了规范。在加强监督管理方面,《条例》明确要求建立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机制,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中推行信用承诺制,并将信用主体作出的信用承诺和履行承诺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监管依据。
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内容。《条例》对失信行为如何认定及哪些行为属于严重失信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充分运用激励和惩戒手段,规定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具体措施,加大对守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的力度。
《条例》明确要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清单管理制度。在守信激励方面,包括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给予相关便利、在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中给予重点支持、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减少监督检查频次、在评优评先中给予优先推荐、授予相关荣誉等7种具体措施。在失信惩戒方面,明确了失信行为认定的3种依据、严重失信行为认定的4种情形,以及我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的限定范围。同时,为防止惩戒过当,《条例》规定不得在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外增设惩戒措施,不得在法定惩戒标准上加重惩戒。
《条例》规定,公共信用信息应当通过依法公开、依职权查询、授权查询、实名认证查询等方式向社会开放。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阎默彧表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信用市场的运行,必然涉及一部分属于个人隐私范畴的信息合理利用与有效保护的问题。因此,必须高度关注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平衡隐私保护与信用信息共享之间的矛盾,尤其是要防止公权力对个人事务的过分干涉,影响社会活力。
阎默彧介绍,《条例》的“信用主体的权益保护”一章中,主要规定了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要建立健全查询使用、异议处理、信用修复、安全管理、应急处置、投诉举报、责任追究等制度,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使用或利用社会信用信息。
开创社会信用工作新局面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社会信用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省委财经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省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马双喜表示,将从加强学习宣传、提升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水平、提升信用信息应用能力、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快推进配套制度建设等五方面抓起,积极做好《条例》贯彻落实工作。
在提升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水平方面,将依据《条例》更新我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进一步规范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公示基础上,依托“信用中国(山西)”网站等渠道,加快推动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奖励、行政监督检查5类行政管理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做好特定领域信息归集,推进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承诺信息、合同履约信息、信用评价结果等关键信用信息的归集。
在提升信用信息应用能力方面。将积极拓展信用信息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务等领域的应用场景,释放信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效能。加快推进信用信息在便民惠企领域的创新应用,研发“信易+”产品,进一步增强社会公众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的参与感和获得感。
与此同时,还将积极推广信用承诺应用,推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严格规范实施失信惩戒措施,加强信用修复与异议处理,依法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切实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协调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及时研究制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具体政策措施,推动更多信用措施纳入行业、地方各领域专项法规,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
(杨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