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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将于今年7月5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文明山西》周刊     时间:2023-06-29      阅读数:683
《文明山西》周刊

  文明山西网讯 6月29日,太原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太原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经太原市人民政府2023年第2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后印发,将于今年7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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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狠抓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确保太原市各级、各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有效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太原市人民政府制定出台符合该市实际情况、更具体、可操作的《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实施办法》在认真调研、深入总结火灾规律教训并广泛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在保障消防安全方面的工作职责,按照一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三个层级,依次规定了各类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责任。

  其中,一般单位也就是说所有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场所应当履行十个方面的消防安全职责,包括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组织机构、建立消防设施和电气日常维护保养制度、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等内容。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为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除应当履行一般单位的消防工作职责外,还应当履行其他九个方面的职责,比如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严格管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积极应用先进消防技防、物防措施以及定期维护保养检测电气产品、燃气用具及线路、管路等内容;

  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的重点。因此,对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不能等同于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从软件到硬件,从人防、物防、技防等方面提出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为此,《实施办法》在总结各地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太原市实际,对火灾高危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提出了另外六个方面的具体规定,包括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委托专业机构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以及鼓励聘用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进行消防安全管理和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等内容。

(梁小玉)

责任编辑:陈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