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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父母承担家庭教育主体责任赋能
文章来源:中国教育报     时间:202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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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在总则第四条中明确指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这一规定明确了《促进法》的立法宗旨是为父母承担家庭教育主体责任赋能。国家通过立法支持家庭,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促进父母成为教育者

  帮助父母成为自觉的教育者。理性自觉是一种高度觉悟的境界,父母作为教育者的理性自觉,首先体现在有清醒的教育意识,知道如何培养孩子,知晓应该做什么和为什么要去做;其次是自觉的教育行为,在家庭生活中,父母的身教重于言教,父母有意识约束自己的行为就是具体的体现。最后还体现在父母教育孩子主动的责任与担当。

  帮助父母成为有实践智慧的教育者。实践智慧是面向实践活动的推理,是一种把握具体行动特征的实践性直观,并以此寻求如何达到目的的途径和手段。

  教育者的实践智慧主要体现在:根据孩子个性特点开展家庭教育,尊重孩子的个性偏好、认知特点和兴趣爱好,帮助孩子做出家庭学习选择,比如指导孩子选择社会教育资源,参观博物馆美术馆,开展培养兴趣爱好的校外艺术学习等;满足孩子成长需求进行家庭教育指导,比如帮助孩子做好各学龄段的学习适应和衔接指导;解决孩子成长中问题的家庭支持,比如缓解孩子升学考试压力和焦虑的家庭心理疏导,与学校教师沟通解决孩子行为习惯养成问题,寻求社会支持对孩子心理问题和行为问题进行干预治疗;引领孩子精神成长的家庭教育艺术,在日常生活中随时随处捕捉教育机会,转知成智,促进孩子发展等。

促进家庭教育环境建设

  家庭环境是指家庭的生存空间,及其中可以直接或间接影响家庭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文化因素和心理因素。在家庭环境中有教育意蕴、产生教育影响、具有教育意义的就是家庭教育环境。促进家庭教育环境建设,意味着在家庭建设上要突出教育的主题,突显教育的意识,在物质、心理和文化建设上体现教育的元素和教育的意义。

  促进家庭日常生活环境建设。主要涉及家庭人际环境和心理环境的建设。增进家庭成员相互尊重及关怀的伦理教育活动,包括创设家庭成员交往沟通的氛围,开展增强家庭成员凝聚力的互助交往活动,增进家庭各类资源运用及管理的教育,做到家庭收支平衡,开展财商教育,合理消费,节约资源量入为出,都是家庭教育环境建设要考虑的内容。

  促进和谐亲子关系的建构。亲子关系既是自然的血缘(收养)关系,也是教育关系,从家庭教育环境建设视角分析亲子关系,也意味着一种自然关系向教育关系的转换。相互尊重是建立和谐亲子关系的重要前提;彼此信任是建立和谐亲子关系的重要条件;沟通交流是建立和谐亲子关系的重要途径;培养共同的兴趣爱好是建立和谐亲子关系的纽带。

  促进优秀家风的传承与营造。家风指的是家庭或家族世代相传的风尚、生活作风,体现家族成员精神风貌、道德品质、审美格调和整体气质的家族文化风格。代代相传的家风,对家族的血脉传承、民族的发展都起到重要影响。家风既是家庭中的生活智慧和美德,也是家庭的文化品格、精神追求、人格特质。营造健康、道德、有文化品位的家风,是家庭教育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

促进协同育人机制建设

  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是指国家为推动教育目的实现,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建立由政府驱动、学校主导、社会支持、家庭参与、多元主体协作的共建共治共享的教育工作系统及工作原理。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这一规定既包括政府调动各职能部门资源为家庭提供支持,也包括动员协调全社会力量参与服务家庭建设和家庭教育。

  在机制建设中,育人是核心,协同是关键,机制是保障。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的建立,最终要完成“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指向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对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多项法条的理解,我们认为要重点建立健全四个关键机制。

  指导服务机制:充分了解不同主体的利益诉求、愿景、多样化需求,合理调动学校、社会与家庭中各方主体的积极性,完善旨在促进各方达成育人共识、以提升家长的协同育人能力为重点的协同育人指导服务机制。

  责任共担机制:充分发挥家庭、学校、社会等主体和组织特性及其在协同育人中的独特价值、优势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健全旨在促进主体间的功能互补与互信互助、以家校社协同组织建设为重点的协同育人责任共担机制。

  补偿干预机制:深入了解协同育人中不同主体的困境及瓶颈,基于相互配合、平等合作的价值理念,构建旨在助力弱势群体,以知识能力建设、资源倾斜分配为重点的协同育人补偿干预机制。

  综合评估机制:全面了解家庭、学校、社会教育之间的衔接现状和问题,基于资源共享、育人活动互认理念,建立旨在促进家庭学校社会衔接贯通和育人质量全面提升,对协同育人的目标、组织、活动、结果实现全面评价的协同育人综合评估机制。

  (作者康丽颖,首都师范大学学前教育学院院长。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十四五”规划2021年度教育学重大招标课题“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研究”阶段性成果[VFA210004])

责任编辑:霍立文